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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19-05-08 09:26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保护环境,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制定的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5号公布。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2001年6月16日公布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


2019年1月3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修订草案。

2019年2月22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在北京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请商务部副部长王炳南、商务部市场建设司负责人郑书伟、司法部立法二局负责人张要波介绍《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修订草案)》有关情况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保护环境,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报废机动车,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应当报废的机动车。

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应当报废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自愿作报废处理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国家鼓励特定领域的老旧机动车提前报废更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条 国务院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主管全国报废机动车回收(含拆解,下同)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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