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报废标准解析发表时间:2019-05-10 09:29 车辆报废标准解析 报废标准 机动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报废: (一)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矿山作业专用车累计行驶30万公里,重、中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累计行驶40万公里,特大、大、中、轻、微型客车(含越野型)、轿车累计行驶50万公里,其他车辆累计行驶45万公里的; (二)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及19座以下(含19座)的各类出租汽车使用8年,其他车辆(公务车、个人注册登记的非常运车辆除外)使用10年的; (三)因各种原因造成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 (四)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 (五)经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15%的; (六)经修理和调整后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 (七)经修理、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汽车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 (八)国家、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报废年限 (一)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1)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2)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3)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4)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5)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6)专用校车使用15年; (7)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8)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9)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10)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上一篇汽车报废是根据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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