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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报废标准解析

发表时间:2019-05-10 09:29

车辆报废标准解析


报废标准


机动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报废:


(一)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矿山作业专用车累计行驶30万公里,重、中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累计行驶40万公里,特大、大、中、轻、微型客车(含越野型)、轿车累计行驶50万公里,其他车辆累计行驶45万公里的;


(二)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及19座以下(含19座)的各类出租汽车使用8年,其他车辆(公务车、个人注册登记的非常运车辆除外)使用10年的;


(三)因各种原因造成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


(四)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


(五)经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15%的;


(六)经修理和调整后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


(七)经修理、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汽车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


(八)国家、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报废年限


(一)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1)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2)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3)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4)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5)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6)专用校车使用15年;


(7)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8)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9)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10)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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