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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黄标车提前淘汰奖励补贴办法

发表时间:2019-03-24 00:00

            深圳市黄标车提前淘汰奖励补贴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本市黄标车淘汰,进一步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持续改善空气质量,根据《关于印发深圳环境质量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深府办[2012]24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黄标车是指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Ⅰ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柴油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使用年限是指《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国家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环保部令[2012]第12号)中规定的使用年限(附件2)。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黄标车淘汰是指黄标车注册登记所有人(以下简称车主)将黄标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进行拆解报废处理或将黄标车转出我市。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黄标车提前淘汰是指有使用年限的黄标车提前一年以上淘汰和无使用年限的黄标车淘汰。


第二章 补贴范围

  第六条 自2013年6月1日至2014年5月31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在本市注册登记的黄标车淘汰,适用本办法实施资金补贴:
  (一)有使用年限的车辆提前一年以上淘汰。
  (二)无使用年限的车辆淘汰。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车辆淘汰,不享受补贴:
  (一)财政供养单位的黄标车。
  (二)2014年5月31日前必须强制报废的车辆。
  (三)因交通事故等非自然原因导致直接报废的黄标车。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依照报废车辆处理,不享受补贴。


第三章 补贴标准

  第八条 深圳市黄标车提前报废奖励补贴标准如下:
  (一)报废重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8000元。
  (二)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3000元。
  (三)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9000元。
  (四)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五)报废大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8000元。
  (六)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1000元。
  (七)报废小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7000元。
  (八)报废微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九)报废1.35升及以上排量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8000元。
  (十)报废1升(不含)至1.35升(不含)排量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0000元。
  (十一)报废1升及以下排量轿车、专项作业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第九条 提前将黄标车转出深圳市外的,每辆补贴人民币3000元。


第四章 资金申请及审查程序

  第十条 黄标车提前报废申请奖励补贴程序:
  (一)车主将机动车交售给具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市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
  (二)车主携带以下资料到黄标车提前淘汰奖励补贴服务受理点(附件1)申领补贴:
  1.深圳市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资金申请表(可在黄标车提前淘汰奖励补贴服务受理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人居环境委网站查询下载);
  2.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一份,复印件三份);
  3.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一份,复印件三份);
  4.身份证(复印件三份,验原件);
  5.与车主同名的银行账户存折或单位基本账户(复印件三份,验原件);
  6.单位机动车还需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三份,验原件);
  7.由委托代理人办理申领手续的,需提供车主全权委托书或单位法人全权委托书(复印件三份,验原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三份,验原件)。
  (三)市环保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资料的初审并将初审合格且符合补贴资金拨付条件的资料报送市财政部门。
  (四)市财政部门在收到市环保部门初审合格的资料后,3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市环保部门账户。市环保部门在收到市财政部门拨付资金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给车主。
  (五)市环保部门在资金拨付车主后三个月内将黄标车报废和补贴情况报市经贸信息部门。
  第十一条 黄标车提前转出本市申请奖励补贴程序:
  (一)车主到市公安交管部门办理车辆转出手续,由市公安交管部门出具《机动车查询信息表》。
  (二)车主携带以下资料到黄标车提前淘汰奖励补贴服务受理点申领补贴:
  1.深圳市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资金申请表;
  2.机动车转出信息查询记录(原件一份,复印件三份);
  3.身份证(复印件三份,验原件);
  4.与车主同名的银行账户存折或单位基本账户(复印件三份,验原件);
  5.单位机动车还需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三份,验原件);
  6.由委托代理人办理申领手续的,需提供车主全权委托书或单位法人全权委托书(复印件三份,验原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三份,验原件)。
  (三)市环保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资料的初审并将初审合格且符合补贴资金拨付条件的资料报送市财政部门。
  (四)市财政部门在收到市环保部门初审合格的资料后,3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市环保部门账户。市环保部门在收到市财政部门拨付资金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给车主。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十二条 市环保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协调在福田、宝安、龙岗设置服务受理点,建立黄标车淘汰奖励补贴管理系统,开展黄标车的资料受理及初审,负责将市财政部门拨付的补贴资金拨付给车主。
  第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补贴资金的筹集、落实、分配和监管,对市环保部门初审合格的资料进行复审。
  第十四条 市经贸信息部门负责监督报废车回收公司做好报废车回收工作。负责《报废汽车回收证明》领取、发放,监督报废回收企业做好服务工作,指导报废拆解企业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方便车主交车和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市公安交管部门负责淘汰车辆的相关登记工作。对申请机动车转出的,按规定办理机动车转出业务,出具《机动车查询信息表》;对申请机动车报废的,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组织实施对黄标车限行措施的执法工作,制定工作方案,杜绝已取得补贴的转出黄标车回流使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各相关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黄标车淘汰奖励补贴政策实施、汽车报废、资金发放、信息统计的跟踪检查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拼装车以及将回收的报废车辆上路行驶或流向社会的,有关部门依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对已领取黄标车转出补贴资金的车主,如发现原车主继续在本市使用转出车辆的,按照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情况,依据有关法规对原车主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方案,不认真履行职责,使资金管理工作出现失误,或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的,经查证属实的由市财政、监察等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的权限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居环境委会同市财政委、经贸信息委、公安交警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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