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机动车注销报废业务发表时间:2019-09-16 14:05 机动车注销分为“报废注销”和“灭失注销”、“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注销”和“因质量问题退车注销”四种情形。下面主要讲述常见的报废注销和灭失注销。 一、机动车报废注销 1. 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 2、除上述情形外,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1)机动车灭失的; (2)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 (3)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属于本条第(2)项和第(3)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3、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机动车登记证书; (2)机动车行驶证; (3)属于机动车灭失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灭失证明; (4)属于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出境证明,其中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5)属于因质量问题退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制造厂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 4、因车辆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报废注销业务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并通过计算机登记系统将机动车报废信息传递给登记地车辆管理所。 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接到机动车报废注销业务信息之日起一日内办理注销登记,并出具注销证明。 二、机动车灭失注销 机动车因灭失办理注销的,当中没有机动车回收企业对机动车的确认和解体这一环节。因此,车管部门在受理该项业务时,会对机动车的灭失证明进行审慎核查。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64条第(八)款:灭失证明是指:(1)因自然灾害造成机动车灭失的证明是,自然灾害发生地的街道、乡、镇以上政府部门出具的机动车因自然灾害造成灭失的证明; (2)因失火造成机动车灭失的证明是,火灾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出具的机动车因失火造成灭失的证明; (3)因交通事故造成机动车灭失的证明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因交通事故造成灭失的证明。 由于各地管理政策的差异,灭失证明应按所在地车管所的要求填写,建议载明如下事项: (1)灭失事件的起因、经过、结果清楚无误,如条件允许,应附带图片资料说明; (2)灭失的机动车确认无误(车牌号、车型、车辆品牌、车辆识别代码等信息比对一致); (3)灭失后机动车尚存有残骸的,需说明残骸的去向; (4)出具灭失证明的单位公章清晰。 (5)其他需要注明的事项。 因此,机动车所有人如碰到机动车灭失的状况,应按照当地车管所的规定,要求相关部门出具灭失证明。出具的灭失证明应符合当地车管所的规定,以上办理事项仅供参考,具体以当地车管所规定为准。 |